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債權人優仕彩廣告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碗淑 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債務人 吳慧文 債務人 吳子琦 債務人 彭智偉 債務人 吳清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吳慧文、吳子琦、彭智偉、吳清鏢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原因事實之說明暨供釋明用之證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