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4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亭路2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05年4月23日(2005)羅民初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