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順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泉鑫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