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唐于婷
林麗芬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唐于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1,8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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