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6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判決確定,前經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9月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112號刑事裁定在案。
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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