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陳昱元 被告 陳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31,050元【計算式:14,700元/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現值)×土地面積94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2=6,931,0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