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77號被告 簡泰揚 原名 簡興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5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泰揚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認罪,深自悔過,並有誠意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得以出面處理和解事宜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簡泰揚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生活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3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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