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787號債權人 劉陳惠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春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77年11月間,債務人移轉本件土地予第三人之異動索引。
二、債務人郭春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台端提出之契約第13條:「.....應再支付所收到款項相等金額之違約金予乙方。」而依契約記載台端僅支付新臺幣48萬元予甲方,故請提出請求新臺幣60萬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