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23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張新慧 (原名: 張亞晴張心蘋張慧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貳拾
伍萬陸仟叁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捌
萬捌仟柒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