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58號聲請人 胡祐豪 法定代理人 李婉嫣 聲請人 胡恆豪 法定代理人 胡眾翔
李婉嫣聲請人 楊如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 楊淑惠 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胡祐豪、胡恆豪係被繼承人楊淑惠之孫,聲請人楊如蘭為被繼承人之姐,固分別為第1順序、第3順序之繼承人,然被繼承人尚有子女 胡翡紋 、胡鈞,雖胡翡紋、胡鈞曾另向本院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楊淑惠之繼承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27號),惟因逾3個月拋棄繼承之除斥期間,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42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業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誤,是被繼承人楊淑惠第一順位繼承人胡翡紋、胡鈞之拋棄繼承聲明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即胡翡紋、胡鈞仍為被繼承人適法之繼承人,繼承順序在後之聲請人胡祐豪、胡恆豪、楊如蘭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