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7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7081號
原   告 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東長榮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萬肆仟壹
    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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