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7081號
原 告 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東長榮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玖萬肆仟壹
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