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一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龍國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國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欣佑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救更㈠字第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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