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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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俐翔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