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
7年4月及本院於102年8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受刑人於102年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8年4月22日以98年度訴字第8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下稱甲部分);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
7月9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5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下稱乙部分);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29日以98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3年,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6月16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61號判決及最高法院於101年5月24日以
101年度台上字第258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丙部分),上開甲、乙、丙部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6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下稱丁部分);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審簡字第6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戊部分),上開丁、戊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1月21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07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