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展瑋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王一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08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展瑋因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偵查中即已就其所知如實供承,若經審理詰問相關人證完畢,被告自無再與本案共犯、證人勾串之可能與必要,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亦無逃亡之動機,故本案若經庭訊完畢,應無繼續羈押必要,被告也定會信守承諾隨傳隨到,不會妨礙日後執行程序,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巫展瑋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訊問被告,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卷附共犯、被害人證述及書證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其涉犯刑法30
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述與其他共犯及證人所述彼此歧異,認有串供之虞,且所涉擄人勒贖及強盜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常理推斷,不無有逃亡規避重罪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108年8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查,被告前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應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已於108年11月21日起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文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且本案就聲請傳喚之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而辯論終結,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經本院以108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裁定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在案,準此,自被告108年11月21日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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