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57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崔哲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佰壹拾萬肆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佰零伍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