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53號

原告 李冠霖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李天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在案。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原告所繳費用不足,應再補繳裁判費1,30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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