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緝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41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毒品量微無法析離秤重)貳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壹點玖捌柒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分裝勺壹支、包裝袋參個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毒品量微無法析離秤重)貳個、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壹點玖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分裝勺壹支、包裝袋參個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69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9月27日凌晨某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以安非他命吸食器為工具,及以香煙沾海洛因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1.987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海洛因殘渣袋2個。另於96年10月2日晚間11時26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警於同日晚點22時11分許,在上址查獲,經採尿送檢,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施用第一及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查,被告甲○○查獲當日所採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5日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17546)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分別於96年9月27日凌晨某時及同年10月2日晚間11時26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且有甲基安非他命3包、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扣案足資佐證。扣案毒品3包係甲基安非他命,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1紙在卷足憑。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5年11月27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核其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分別四次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為數罪,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時間密接、持有毒品數量不大,所生危害尚非甚鉅、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2個(海洛因量微無法析離秤重)、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合計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98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沒收銷燬之。其餘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包裝袋3個均為被告所有,共施用毒品或持有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第1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藍海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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