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8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丁○○丙○○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丁○○、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甲○○處有期徒刑陸月,丁○○、丙○○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表二)。
二、被告甲○○、丁○○及丙○○均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賭博犯行,被告甲○○辯稱:伊規定店員不可以兌換現金云云;被告丁○○辯稱:伊沒有換錢給顧客云云;被告丙○○則辯稱:伊不是店內員工云云,然查:上揭如何賭玩電動機台、如何換代幣、開分、洗分、持積分卡向丁○○兌換現金,並至店外之SW-3228號自小客車向丙○○拿取現金乙節,業據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復參酌被告丙○○就為何拿現金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元予乙○○之供述,非但前後矛盾,亦與被告丁○○供述不符,更是不合常理,是被告丁○○及丙○○所辯不足採信,而被告甲○○為「大億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店內擺設之賭博性電動機台達二十二台之多,被告丁○○僅係被告甲○○之雇員,倘未經負責人即被告甲○○之授權或指示,焉有自己作主而甘冒賭博刑責風險而圖雇主利益之可能?甚且茍未經雇主同意擅自兌換現金則又如何按日報帳?據此,顯見被告甲○○所辯應係卸責之詞。被告甲○○與被告丁○○及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甲○○、丁○○及丙○○等三人罪證均甚明確。
三、核被告甲○○、丁○○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判例參照)。查「大億電子遊戲場」」內擺設二十二臺電動賭博機具(含IC板二十五塊),由被告丁○○及丙○○負責洗分及兌換現金,反覆與不特定賭客賭博牟利,並由賭博營利所得中,賺取薪資恃為生活之資,足見被告甲○○、丁○○及丙○○係以賭博為常業。渠等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甲○○、丁○○、丙○○等犯行之危害程度、犯罪情節、擺設賭博性機台之規模,及其等就本件犯罪所處地位,犯後矯飾罪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參賭金額不大,在千元之間,時間亦不久,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業已坦承犯行,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載之賭博性電動機具二十二臺(含IC板二十五塊)、代幣一萬一千四百三十五枚,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沒收;另扣案如附表所載之留言本三本、進化特區一千分、五百分、一百分之寄分卡三十三張、十八張、十二張、帳冊二十七張均係被告甲○○所有,且供其與被告丁○○、丙○○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又賭資一千四百元業經交付被告乙○○,雖係其犯罪所得之物,然既已發還被告,為免造成檢察官執行上之困擾,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7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一│龍鳳│一台│││(含IC板一塊)││├──┼─────────────┼─────────┤│二│皇冠迷13│一台│││(含IC板一塊)││├──┼─────────────┼─────────┤│三│金萬象│一台│││(含IC板一塊)││├──┼─────────────┼─────────┤│四│金象王│三台│││(各含IC板一塊)││├──┼─────────────┼─────────┤│五│跑馬│六台│││(各含IC板一塊)││├──┼─────────────┼─────────┤│六│超級戰國風雲│二台│││(含IC板一塊)││├──┼─────────────┼─────────┤│七│金舞台│一台│││(含IC板一塊)││├──┼─────────────┼─────────┤│八│超級瑪利│一台│││(含IC板一塊)││├──┼─────────────┼─────────┤│九│大舞台│一台│││(含IC板一塊)││├──┼─────────────┼─────────┤│十│滿貫大亨│二台│││(各含IC板一塊)││├──┼─────────────┼─────────┤│十│動物奇觀│一台││一│(含IC板一塊)││├──┼─────────────┼─────────┤│十│超悟空│一台││二│(含IC板一塊)││├──┼─────────────┼─────────┤│十│代幣│一萬一千四百三十││三││五枚│├──┼─────────────┼─────────┤│十│留言本│三本││四│││├──┼─────────────┼─────────┤│十│進化特區寄分卡│││五│1000分│三十三張│││500分│十八張│││100分│十二張│├──┼─────────────┼─────────┤│十六│帳冊│二十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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