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權律師
張智超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 伍月玖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9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吳麗英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