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81號抗告人 謝東憲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相對人 謝老仁
謝美莉 謝鳳玲 謝美莉 謝美玉 謝瓊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老仁等人間再審事件請求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7年度家救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依其抗告狀所載之送達址送達,均遭退回,有送達證書(上載退回,投箱待領逾期)2紙在卷可稽。因抗告人之送達處所不明,本院遂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於107年7月25日將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於該命補費裁定送達生效後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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