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AW000-H11205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對照表)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2年度簡字第20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胡原碩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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