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48號上訴人 程玟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汶伊 、 王中輝 間,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