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0號聲請人 謝月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謝正文 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謝正文為受監護宣告人,其法定要件有所欠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2年5月7日、102年9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15日、10日內補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四親等內之同意書(需親自簽名,不得代簽)及 謝足 、 謝月雲 、 謝月霞 最新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謝正文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分別業於102年5月15日、102年9月26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處之門首及新莊福營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