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