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73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陳品成 即 陳君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拾玖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