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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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債權人路得顧問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如路得顧問企業行為獨資商號,債權人應記載為「000(負責人)即路得顧問企業行」,聲請狀如有誤載,應予更正),並提出蓋有債權人大小章之聲請狀及代理人委任狀。
二、陳明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資料,並具狀增列之。
三、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