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1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下
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原告並應提出終止租賃
契約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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