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22號聲請人 林瑞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 劉秀華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 陳明 提示日為何時。
㈣本票正本乙紙。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