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8號原告 邱垂鑑 被告 林蓮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上列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仲良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8號原告 邱垂鑑 被告 林蓮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3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上列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