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58號聲請人保証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止付通知書正本,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陳報止付通知書正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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