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雄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雄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雄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9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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