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抗字第4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2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就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雖曾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經本院96年度雄簡字第10426號、9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事件審理,然本件主張係基於消費借貸之原因關係而簽發系爭本票,與前案伊主張基於賭債而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不同,兩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同,非屬同一事件,前案之既判力不及於系爭本票基於消費借貸而簽發之原因關係等情,爰依法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已經起訴後判決確定之事件,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提起新訴,合先敘明。另按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就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觀之甚明,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前於96年間就相對人持有系爭本票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96年度雄簡字第10426號、9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事件繫屬在案,嗣於99年3月4日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簡上字第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而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裁定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3-28、31頁),是抗告人對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有無債務存在乙事,已生既判力,自不得再重行起訴請求。至抗告人主張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因係基於賭債抑或消費借貸,僅屬訴訟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同,而本件抗告人復以同一事由及同一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起訴,係屬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其就已確定之訴訟標的更行起訴,乃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原審以其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其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姍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喜苓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1│90年5月23日│200,000元│93年9月30日│TH0000000│├──┼──────┼──────┼──────┼─────┤│02│90年5月23日│200,000元│93年10月31日│TH0000000│├──┼──────┼──────┼──────┼─────┤│03│90年5月23日│200,000元│93年11月30日│TH0000000│├──┼──────┼──────┼──────┼─────┤│04│90年5月23日│200,000元│93年12月31日│TH0000000│├──┼──────┼──────┼──────┼─────┤│05│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1月31日│TH0000000│├──┼──────┼──────┼──────┼─────┤│06│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2月28日│TH0000000│├──┼──────┼──────┼──────┼─────┤│07│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3月31日│TH0000000│├──┼──────┼──────┼──────┼─────┤│08│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4月30日│TH0000000│├──┼──────┼──────┼──────┼─────┤│09│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5月31日│TH0000000│├──┼──────┼──────┼──────┼─────┤│10│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6月30日│TH0000000│├──┼──────┼──────┼──────┼─────┤│11│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7月31日│TH0000000│├──┼──────┼──────┼──────┼─────┤│12│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8月31日│TH0000000│├──┼──────┼──────┼──────┼─────┤│13│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9月30日│TH0000000│├──┼──────┼──────┼──────┼─────┤│14│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10月31日│TH0000000│├──┼──────┼──────┼──────┼─────┤│15│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11月30日│TH0000000│├──┼──────┼──────┼──────┼─────┤│16│90年5月23日│200,000元│94年12月31日│TH0000000│├──┼──────┼──────┼──────┼─────┤│17│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1月31日│TH0000000│├──┼──────┼──────┼──────┼─────┤│18│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2月28日│TH0000000│├──┼──────┼──────┼──────┼─────┤│19│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3月31日│TH0000000│├──┼──────┼──────┼──────┼─────┤│20│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4月30日│TH0000000│├──┼──────┼──────┼──────┼─────┤│21│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5月31日│TH0000000│├──┼──────┼──────┼──────┼─────┤│22│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6月30日│TH0000000│├──┼──────┼──────┼──────┼─────┤│23│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7月31日│TH0000000│├──┼──────┼──────┼──────┼─────┤│24│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8月31日│TH0000000│├──┼──────┼──────┼──────┼─────┤│25│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9月30日│TH0000000│├──┼──────┼──────┼──────┼─────┤│26│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10月31日│TH0000000│├──┼──────┼──────┼──────┼─────┤│27│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11月30日│TH0000000│├──┼──────┼──────┼──────┼─────┤│28│90年5月23日│200,000元│95年12月31日│TH0000000│├──┼──────┼──────┼──────┼─────┤│29│90年5月23日│200,000元│96年1月31日│TH0000000│├──┼──────┼──────┼──────┼─────┤│30│90年5月23日│200,000元│96年2月28日│TH0000000│├──┼──────┼──────┼──────┼─────┤│31│90年5月23日│200,000元│96年3月31日│TH0000000│├──┼──────┼──────┼──────┼─────┤│32│90年5月23日│200,000元│96年4月30日│TH0000000│├──┼──────┼──────┼──────┼─────┤│33│90年5月23日│200,000元│96年5月31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