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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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月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剝筍刀壹支沒收(保管字號:110年度保管字第1177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月圓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前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8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剝筍刀1支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8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各節,有卷附之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扣案之剝筍刀1支,既屬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此為被告所自陳,見偵卷24頁反面),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連彩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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