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5月、4月確定,並經本院於99年4月7日以99年度聲字第26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並已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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