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4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柏君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4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君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號(含限制出境及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柏君就檢察官起訴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坦承犯行,且本案證人均詰問完畢,已無勾串證人之可能,請准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審酌被告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全部犯行,且證人均已交互詰問完畢,應無勾串證人之虞,雖仍有逃亡之虞,惟因本案已於107年7月17日辯論終結,故依比例原則考量後,認為若被告能以相當金額具保、限制住居等方式,確保其上訴審理程序到庭及日後到案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兼衡其經濟能力、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及可能之刑期,准予被告提出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住所即臺中市○○區○○○路○○○號(含限制出境及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