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4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邵琪
被 告 李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10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16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卡貸款契約,約定以原告銀行所發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
相對帳戶循環使用,不料,被告事後並未依約還款,已喪失
循環信用利益,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書、貸款交易明細表及利息餘額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
,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