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和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利息已計算至94年11月18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94年11月19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