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50號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莉香 為公示送達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109年度司聲字第650號之民事裁定內容,與債權人聲請狀所載相符,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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