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蔡相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
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
人無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
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