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醫療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徐啟得 被告 盧豐華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醫療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醫療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8,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至105年1月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