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東明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東明因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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