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梁善居 即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徒 康華 禮拜堂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康華禮拜堂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康華禮拜堂組織暨捐助章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康華禮拜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中華民國85年7月16日(85)北市民3字第8522051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5年8月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6冊第19頁第1940號)。因捐助章程有變更需求,經106年12月5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所示,並已經報臺北市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康華禮拜堂106年12月5日第7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書、捐助章程、臺北市民政局以106年12月18日北市民宗字第10632504100號函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件:財團法人台北基督徒康華禮拜堂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第十六│本法人會計年度自元月一日起,│本法人會計年度自元月一日起,│文字修訂││條│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並應於│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並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年度│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結後五個月內,檢具年度結算書│結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結算書││││及業務執行書,報主管機關核備│及業務執行書,報主管機關核備││││之。│之。││├───┼──────────────┼──────────────┼─────┤│第十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增加修訂日││條│十一月五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十一月五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期│││登記後施行。│登記後施行。││││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九月十一日。│九月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O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