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柳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肆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柳宗榮於105年5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柳宗榮自107年10月19日至107年12月19日共消費簽新臺幣49,538元,但於107年12月11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2,63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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