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小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66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被告 林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2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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