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淑芳
陣玉滿
徐鈺蓉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被告 陣筠晞 選任辯護人 楊孟凡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陣和正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1、1504、1508、1891、1981、2508、2621、2724、2726、2727、2728、3157、3224、3227、3230、3403、3573、3930、4077、4096、4163、4335、4411、5558、5930、6141、6160、62
32、6946、7740、7741、7742、7743、7744、7745、7746、7747、7748、7749、7750、7751、7752、7753、7754、7755、7756、7757、7758、7759、8246、8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顏淑芳、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陣和正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顏淑芳、陣玉滿、徐鈺蓉、陣筠晞、陣和正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等均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381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