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113號聲請人 蘇世 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蘭陽技術學院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再審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6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迄今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則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