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71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樺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9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刊登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之虞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之刊登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之虞訊息罪。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珊珊 」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網際網路上,刊登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有對價之性交行為之虞訊息,影響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發展,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並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不良影響,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虞之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9607號被告甲○○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珊珊」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促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2月28日18時48分許,在不詳處所,連接網際網路進入LG休閒網網站,刊登標題為「【臺北】電話610小資女 遙遙 」,內容為「1.魚名:
遙遙2.魚種:台灣3.魚型:158/46/28/C4.魚價:3K/1H/1S
5.出沒區域:台北市中正區6.照片來源:MM提供7.服務內容:殘廢澡會挑逗你無套吹,可口爆,口爆+500,69戴套做,BJ功力超強,花招多,禁變態,禁酒後,禁吸毒、拉K、吃檳榔、不愛乾淨者,服務讓你難忘,值回票價。8.注意事項:服務時間0900~2100,邀約前請先預約9.聯絡方式:電話:0000000000、LINE:0000000000加電話可搜尋到賴」等足以引誘、促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與「珊珊」共同刊登於LG休閒網之文章畫面截圖2張、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新北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6年10月16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63369184號函1份、偵查報告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之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或促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訊息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9日
檢察官蔣政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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