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聲請人欣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青 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暻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方劍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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