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82號上訴人即原告厚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上訴人即被告 王振當 (即寶祥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82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厚誼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9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上訴人王振當(即寶祥工程行)部分核定為91萬2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家鋐